董康(1867-1947),字授经,号诵芬室主人,江苏武进人(今常州人)。光绪十四年(1888)戊子科举人、光绪十五年(1889)己丑科进士,入清朝刑部历任刑部主事、郎中。1900年,擢刑部提牢厅主事,总办秋审、兼陕西司主稿。1902年修订法律馆成立后,先后任法律馆校理、编修、总纂、提调等职,为修律大臣沈家本的得力助手,直接参与清末变法修律各项立法和法律修订工作。
1906年-1911年,法制现代化的5年之痒
在封建王朝中央集权体制下,王权的“集”是所有社会规则唯一的准绳,而“集”迈向“极”,由“集权”转向“极权”,是封建制度开始趋于下坡路之始。所谓“物极必反”,极刑的采用与滥用,正是出于维护中央集权的迫切需要而产生,而这种需要背后必然是日益增长的某种反抗与威胁力量的存在。
中国法制走向现代化的历程,可以从废止“极刑”开始,也可以从完全推翻封建体制开始。事后诸葛亮的我们,当然知道董康撰写的那纸奏折之后六年,清王朝覆灭于辛亥革命,所有的从技术改良到体制微调的种种努力都是徒费工夫;但董康不知道,因为他在历史之中,也正以个人的姿态在创造历史。
光绪三十二年(1906),董康以刑部候补郎中的身份赴日本,调查裁判监狱事宜,在此基础上编辑成《调查日本裁判监狱报告书》,进呈御览。据当时同处东京的学部员外郎王仪通介绍,董康“出则就斋藤、小河、冈田诸学者研究法理,入则伏案编辑,心力专注,殆无片刻暇”,相当勤勉。“司法独立”、“监狱以感化犯人为目的”等现代法制理念,集权体制下的法律改革之目标,益加清晰。董康也在与日本学者切磋学问的过程中,建立友谊,并先后延聘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小河滋次郎、志田太郎为修订法律馆顾问暨京师法律学堂教习。
作为“海归”新锐,1906年9月大理院成立后,董康曾任大理院推丞。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正是董康代笔之作。1906年的日本之旅,对于董康的事业而言,收获颇丰。然而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集权也罢、极权也罢,都看似灰飞烟灭,在前途未明朗之前,董康再次东渡日本留学,仍然专攻法律。
1914-1923年,诵芬室外,十年甘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