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常州人赵尊岳(1898-1965)后来回忆说: “京师宣武门外,旧有悯忠寺。自唐以还,庄严勿替。其有一廪附之僧舍,占地不广,花木怡人者,则吾乡诵芬室主人课花庵也。主人博通今古,精治律令。尝任大理长、度支长法曹,轺车所指,遍及遐方。声施烂然,以直鲠闻于海内外。而鼎鼐退食,娱情翰墨,仅以聚图藉事,铅刊为乐。”
赵氏回忆中的这位屋子主人,兴趣爱好很是雅致。摆弄花草、娱情翰墨,还喜欢刻书印书。赵氏是在1936年写下上述这些回忆的,时年38岁的他正沉溺于常州词派的风情与格调中,接下来的忆述则完全是对屋子主人所著《课花庵词》的词学评价。除了拉拉杂杂、洋洋洒洒,一大堆纵横古今的词论与常州词派的彪炳业绩之外,三页纸写完,竟然还没有说到这屋子主人究竟是谁。
诵芬室主人、课花庵主人,都是这所法源寺附院的主人。在屋里口诵芬芳的也罢,在屋外摆弄花草的也罢,都是同一个人,这个人就是董康。时年38岁的赵尊岳在回忆中以近乎骈文的典雅来回忆这位前辈高人,当年冒着冷汗撰就废除凌迟之奏折的董康也是38岁,却远远没有这么诗情画意。奇怪的是,此时此刻,他似乎与词人墨客们是同道,已不复当年法学“海归”的锐气。辛亥革命之后的董康,难道也已剧变?
事实上,董康早在1914年就已从日本归国。他先后三任大理院院长、宪法编查会副会长、中央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委员长、法典编纂会副会长、拿捕审检所所长、全国选举资格审查会会长、修订法律馆总裁、司法总长、司法高等惩戒委员会会长、法制审议委员会副会长、上海会审公堂回收筹备委员会会长等多种立法、司法方面的重要职务。
就在回国当年,1914年,董康与章宗祥一起在《大清新刑律》的基础上,合纂《暂行新刑律》。1915年,受命完成《刑法第一修正案》的编纂。1918年,又与王宠惠等联合编纂《刑法第二修正案》。修正后的刑法案,被海内外法学界一致认可,认为其从形式体例到原则内容无不吸收世界最先进的普世的刑事立法,并成为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的蓝本。那么,这些琳琅满目的专业头衔、眼花缭乱的政府职务和与时俱进的法律文本,不正是继续着董康跨越式发展吗?如此,不也鉴证着其专业生涯与政治生命的双丰收吗?
奇怪的是,赵尊岳笔下的董康似乎却是一位世外清修的隐者,又或者是一位古雅蕴藉的词客,与史实中的那个董康格格不入、判若两人?所谓的“史实”,只是修史者眼中的“事实”、论史者笔下的“事实”,对于董康而言,生活原本就不是只有“法律”或“政治”这两种事实的。生活,原本还有别的模样与希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