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专家:
我是浙江天台人,2003年我与本地的一家电脑培训中心合伙挂靠有关学院创办教学点,招生后由于对方违规操作,两人产生纠纷。2004年双方同意申请仲裁解决。经仲裁委多次调解,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仲裁调解书,调解书规定我退出后,对方补偿给我47000元,其中20000元已支付,27000元待学院返回款到后三天内付清。后来对方又与其中一个学院产生纠纷,学院撤销了该教学点,按规定结清有关费用,并给予42000元的补偿。学院返回款到后,本人催讨后,对方不支付,于是本人申请法院执行。但对方以其中一个教学点被撤销为由申请法院不予执行。法院审理后,认为仲裁无权解决此案,无权将两教学点归对方承办,并且认为本案违反民诉法第217条第二款和仲裁法第58条之规定,准备裁定不予执行。为此,本人特出几点请求咨询:
一、仲裁裁决是否包括仲裁调解书。
二、仲裁调解书是否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形。
三、《最高院关于认真贯彻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法发(1995)21号司法解释中:“仲裁机构在期间按照仲裁程序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依照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作出不予执行和撤销裁决的裁决。”请问这里的裁决是否包括调解书。
请解释,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