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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论文]浅析加强我国政府监管的重要性及问题对策分析
发布时间:2012/8/26  阅读次数:1794  字体大小: 【】 【】【

浅析加强我国政府监管的重要性及问题对策分析

[摘要]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在经济及社会运行中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政府作为政策的决策者、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政策执行的监督者,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运行中的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加强政府监管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规范经济社会运行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就加强政府监管的必要性以及我国政府监管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进行了简要论述。
  
[关键词]政府监管 必要性 问题 对策 分析
  
  政府监管又称政府规制、政府管制,即政府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制定一定的规则,对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进行限制与调控。具体表现在政府对市场与社会的监管,即政府的外部监管,也就是广义上的政府监管,而不包括政府对于自身的监管。它的手段包括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所谓经济性监管,是指通过制定特定产业的进入、定价、融资以及信息发布等政策对主体行为进行有效的调整,以达到避免出现竞争主体过多或过少而引起过度竞争或竞争不足,造成资源浪费或者配置低效率,妨碍社会生产效率和服务供给的公正、稳定。经济性管制主要包括价格管制、进入和退出管制、投资管制、质量管制、信息管制等内容。社会性监管是指政府根据社会发展、运行中存在及暴露出来的问题通过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来约束和规范个人及组织的行为。
  一、我国政府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在认识到加强政府监管必要性的基础上,回过头反思当前我国政府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做到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管有的放矢。
  首先,政府职能不清。从总体上看,现代预算制度的缺失、公共审计的不完善、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方面划分不合理,导致了为全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方面投入不足、分配不公、效益不佳。在管理体制上延续了计划经济时代的模式,很多政府主管部门同时扮演着事业单位的资产所有者、政策制定者、付费者、监管者等多重角色。其根本缺陷是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政府多重角色之间存在严重利益冲突,妨碍了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和效率的改进。
  其次,尽管从表面上看来,在社会公共服务各领域都设立了相关的“负责”机构,但事实上,各主管部门的责任或者是模糊的,或者是不合理的,“越位、错位、缺位”的现象非常普遍。僵化、交叉、不透明、不可问责的管理体制导致了目前公共服务出现的价格、质量、效率和覆盖不足等问题。
  第三,监管规则不完善、执行机制不健全。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建立了公共服务的基本法律法规体系。但监管规则体系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两方面:规则体系缺乏统一性,不同位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地方法规与国家法规之间存在矛盾;法规体系陈旧落后,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的要求。而更大的问题还在于规则的执行机制不健全。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过于密切的关系,使得监管规则很难得到有效执行;政事不分还使得规则执行缺乏公平性;现有的司法体制和行政管理能力也制约了规则的执行能力。
  最后,监管治理机制不健全。在政府对公共服务管理的过程中,政府部门仍然发挥着主导甚至惟一作用,包括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群体、服务提供机构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如媒体的作用未得到有效调动。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管的措施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应在完善公共服务体制的过程中加强政府监管。有效的监管体系,对于公共服务事业改革和持续发展,对于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完善,对于有效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的建立,都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第一,应完善社会公共服务的法律框架。在宪法层面进一步明确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义务,要求政府采取的措施,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服务体系,以保障全体公民享受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建立和完善现代公共财政制度,建立规范的财政供养制度,并通过相应法律,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同时,还应明确政府、公民和不同形式的组织部门在提供消费公共服务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要建立多层次、多主体参与的现代监管体系。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形成包括完善的法律环境、专业化的行业监管机构,多种行业自律组织、多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多渠道的传媒和公众监督在内的现代监管体系。改变政府部门自己制定政策、自己执行政策、自我进行评估的格局。公共服务领域的监管体系建设,应该纳入到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安排之中。
  第三,政府要公平对待参与市场交易的各种市场主体。而政府监管监管内容必须清楚,监管程序必须完善,监管过程必须透明。建立一支包括行业专家、经济学家、律师、会计师、财务分析师等组成的稳定的专家队伍。要及时而公平地进行监管执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且监管机构必须独立于被监管主体。
  第四,要更加强调对监管者的监督。理论上讲,作为监管者的一个机构、部门或个人,也具有“经济人”属性。根据公共选择理论,政府部门及其代理人也存在追求自身权益最大化的问题,而以前的许多理论,通常是假设政府是社会利益的代表,是全局和长期利益的代表,是正义和公正的化身。而实际上,尽管政府的主要目标是为了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但其本身作为一个利益集团,也是有自身利益的,同样具备“经济人”属性。如果在制度安排上,不能对监管者进行有效的制约,监管者就会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制定出一些不合理的政策,行使一些不公正的监管。所以监管者必须进行信息披露,监管的规则、程序、决策要公开透明,这样社会才能向它监督,否则,老百姓不知道它在做什么,如何监督呢?具体的监督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舆论监督;二是通过行业协会监督,行业协会代表行业的利益,可以监督监管者,对其进行批评、异议;三是监管的重大决策,可以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四是审计监督;五是各级人大应常设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监管者进行监督;六是贯彻落实《行政审批法》、《行政诉讼法》等;七是加强党内监督,比如纪检和先进性教育等。
  
  参考文献:
  [1]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2]马英娟.政府监管机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3]中华新闻网.新经济导刊,2008.
  [4]法制与社会,2007,(10).
  [5]史天健.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Beijing.美国Duke大学,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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