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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行政垄断的成因分析
发布时间:2013/6/27  阅读次数:1254  字体大小: 【】 【】【
本篇论文由54god上帝范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范文网http://www.54god.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论文摘要:行政垄断作为一个历史性的产物,虽然有其特殊的成因。本文着重从行政权力滥用以及行政权力滥用滋生的土壤角度来探讨导致行政垄断产生的政府干预主义的行政意识基础,利益配置不合理的社会经济基础,有效法律控制缺失的法制基础,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社会基础。  
  论文关键词:行政垄断 成因  
  一、政府干预主义的行政意识基础  
    
  政府干预是指政府凭借其权力支配地位和经济管理职能对人们日常生活,特别是经济活动的引导、管领和控制。政府干预主义的行政意识基础是行政垄断的主观因素,也是重要的内因之一。由于不同的阶段的政府干预政策和重心不同,对政府干预主义行政意识基础要根据不同历史时期政府干预理论作历时性分析。  
  (一)政府干预主义的传统行政意识基础  
  行政垄断有着传统的政府干预主义行政意识基础,而这些传统的行政意识基础又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历史阶段。在重商主义时期,西方国家已经出现了比较完整意义上的国家的经济政策——全面干预经济的政府职能理论。这个历史时期,商业资本成为控制工业、凌驾于工业资本之上的、具有压倒一切影响的资本形态。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商人以其雄厚的贷币资本和活跃的商业贸易活动,成为那个时代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商业资产阶级要求借助现代国家力量摆脱教会、地主、城镇封建行会对扩大市场活动的限制、割据和障碍,极力主张国家对经济的全面干预。早期重商主义主张使用行政和法律手段来干预金银的流动和商品贸易。禁止货币输出,在贸易中多卖少买或不买。晚期重商主义不仅要求政府制定有利于本国贸易的法律、法令和统一关税来保护商业资产阶级的利益。还要求政府直接参与商业贸易,包括组织生产一些转换回更多金银的产品。17世纪后半期,随着工厂手工业向机器大工业过渡。自由放任主义逐渐取代了重商主义。亚当?斯密在1776年发表的《国富论》中提出,要实现国民经济尽可能高速而均衡的增长,唯一的出路就是取消政府的各项干预措施,实现自由放任,建立自由企业,在国内实行自由经营和自由竞争,在国际间实行自由贸易。政府的作用只限于三个方面:“第一,保护社会,使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第二,尽可能保护社会上各个人,使社会上任何人不受他人的侵害中压迫。这就是说,要设立严正的司法机关;第三,建设并维护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其建设和维持绝不是为着任何或任何少数人的利益),这种事业和设施,在由人社会经营时。其利润常有补偿所费而有余,但若由个人或少数人经营,就决不能补偿所费”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出现了以低经济增长、高通货膨胀、财政赤字和高失业率为标志的“滞胀”现象。人们开始对凯恩斯主义为代表的政府干预主义进行批判。出现了现代货币主义学派、供给学派、公共选择学派、新制度学派等自由主义经济学派。这些学派都攻击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干预主张,分析政府干预行为的局限性和政府失效的原因,要求限制甚至取消政府干预。  
  (二)政府干预主义的现时行政意识基础  
  目前,中国正处于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这场深刻的体制变革与创新过程中,政府干预又具有的新的内涵和意义。一方面,市场经济本身固有的自发性、滞后性等缺陷与其调节机制的失灵为政府干预经济活动让出的空间。政府的宏观调控已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政府对经济活动干预存在一个度的问题,“守夜人”模式的无为干预与“管家婆”模式的全面干预都会使政府陷于失灵的状态。在理论上,计划经济体制转型为市场经济体制必然伴随着政府职能与经济运行二者关系的本质性转变,即政府南计划经济体制中的全能政府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中对市场运行“服务有限型”政府。  
    
  二、利益配置不舍理的社会经济基础  
    
  所谓利益配置不合理是指经济利益不均衡的状况,它是市场机制不完善的产物,也是近年来行政垄断产生的根本原因。转型时期的权力格局导致了利益配置的不合理,而利益配置的不均衡又催生了行政性分利集团,而行政性分利集团的产生构成了行政垄断产生的前提。权力和利益不可避免的关联在一起,利益是权力的衍生物,年益是权力关注和作用的对象。传统体制下的政府是万能政府,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集中于政治领域,整个社会高度政治化。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表现为:国家权力缺乏必要的约束,扩张过度,而社会权力相对萎缩。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表现为各级地方政府似乎是中央政府的延伸机构,虽然由于体制危机和失效而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行政性分权,但其结果是加剧了中央和地方权力关系的复杂性,在中央与地方关系调整上,中央政府始终占据主动地位。二十多年的改革中,地方政府向市场、企业转移部分权力,又其自身又拥有部分市场主体的权利和利益。现实的权力格局使得地区、部门利益日趋突出,地方和部门政府实际上沦为地方和部门年益的代表者,保护本地方、本部门企业就是保护地方税收和部门利益,行政垄断的背后就是

赤裸裸的经济利益。加之长期以来由于政府干预和分配规则不当形成的各地方、部门间利益分配不均。使得各地方、部门不得不自己重视自己的财政收入。而本地区、本部门企业的经营好坏,直接影响到财政收入的高低,这种企业效益与财政收入高低的关联性,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成为政府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同题。具体而言,地方政府不能不重视地方的财政收入,因为本地产品的销售情况直接关系到地方财政与企业的生存、职工福利,因而从本地区的利益出发,地方政府对自己有竞争的商品希望打出去,占领的市场越大越好,对自己无竞争力的商品则希望保护起码的市场范围,于是便在辖区内运用行政权力加以保护。当企业在竞争中缺乏竞争力、经济效益受到威胁时,地方政府、部门往往不是帮助企业通过正确的市场决策增强竞争能力,尽快适应市场,而是用行政命令的方式限制、排斥或者妨碍外地同类企业或部门外企业参与竞争。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地方、部门利益在不断强化过程中又同时出现了分散化的倾向。利益独立开始向政府、政府部门的各个具体部门及各部门的各个层轻渗透。地方有地方利益,地方备部门有各部门的利益,同一地区不同级别的政府或部门也有自独立的利益,这将会导致更加复杂的行政混乱和更加复杂的垄断态势。  

  

  三、有效法律控制缺失的法制基础  
    
  经济分析法学家在研究人的行为动机时,提出了行为成本与预期收益的理论。依据他们的研究,我们可以推断出:要对人们的某种行为进行控制,必须减少这种行为的预期收益,使从事这种行为的人得不偿失。行政垄断在我国不断蔓延的原因之一就是搞行政垄断的收益大于成本。要有效的控制行政垄断,就必须设置相应的法律制度,加大行政垄断实施者的成本,减少其预期收益。当预期收益等于或小于成本时。行政垄断行为才会得到有效控制。  
  1、现行《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控制不足的法制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下午表决通过。将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这部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法律的出台被民众寄予高度期望,其中关于行政垄断的问题也再次引发社会公众的强烈关注。行政垄断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授权的单位凭借行政权力扶持或培植一定范围的经营者。使之限制竞争形成垄断的状态和行为。《反垄断法》中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中第32-37条计6个条文对行政垄断的基本类型予以明确。其中包括限定提供商品、妨碍商品流通、排斥或限制招标投标、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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