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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民主化进程中“教授治校”的内涵及实现因素
发布时间:2012/8/26  阅读次数:1936  字体大小: 【】 【】【
论文摘要:  在我国教育民主化过程中,高校实行“教授治校”的民主管理制度是大势所趋。“教育民主化”与“教授治校”是形殊质同的统一体。教育民主化视野中“教授治校”的内涵及外延是:教授治校是“体”,而非“用”;教授治校亦是教师治校或共同治校;治校的理想是学术自治,行政其中。教育民主化背景下“教授治校”的实现因素:学术法制化;学校构建以院系级决策为主体的权力体系;营造民主管理文化氛围。  
  论文关键词:教育民主化;教授治校;大学管理  
    
  高等教育从“精英”到“大众化”的发展过程中,曾经令普通民众遥不可及的大学教育逐渐变得日常化,它与社会中的个体发生着越来越紧密的联系,而作为一种民主教育管理思想的“教授治校”,则历来为教育研究者及社会各界所关注。近期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将建立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作为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尤其要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同时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这对我国的教育民主化建设的意义非同一般,可以看做是我国教育民主化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因此,在这个新的历史背景下,以教育民主化的视野去厘清“教授治校”的内涵及外延也就格外重要。  
  一、  “教育民主化”与“教授治校”是形殊质同的统一体  
  1.  教育民主化。进入20世纪以来,教育民主化日益成为“全世界所有国家和所有与教育有关的人最关心的问题”,教育民主化改革则成为一股新的浪潮逐渐席卷了世界各国。很多学者对教育民主化的涵义都做出了深刻的探索,比如:有学者提出教育民主化是“民主原则在教育实践中深化和扩展,并追求民主目标的过程”;还有学者认为教育民主化有“教育的民主”和“民主的教育”两个层面的涵义,包括教育机会均等、管理的民主化及教育过程的民主等内容。顾明远主编的《教育大辞典》则提出教育民主化包含实现教育机会均等、提倡教育内容的民主性、培养和提高受教育者的民主参与意识三个方面的内容。  
  本文认为,民主原本是一个政治学术语,体现的是社会权力及优质资源在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占有与分配关系,教育民主化则是民主在教育领域的延伸与深化。根据主体的不同,教育民主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受教育者作为主体时,教育民主化体现的是受教育者在教育面前人人平等,即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受教育过程以及平等的教育结果;其次是当教育者作为主体时,每一个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活动中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即教育管理的民主化。  
  2.  教授治校。作为一种教育管理思想,“教授治校”最早起源于12世纪的巴黎大学,当时巴黎大学教师自发成立“教师行会”,共同决定大学内部事务,并将其制度化以对抗世俗与神权的干涉。巴黎大学教授治校的显著特征为:大学校长由教师选举产生,并且由教授担任,教师参与决定教师的聘任、课程的设置、学生的选拔以及大学发展政策等。后来成立的英国剑桥大学沿袭了教授参与学校管理的传统,美国耶鲁大学赋予了教授治校新的理念,形成了董事会指导下的校长治校这一独特制度。19世纪德国的洪堡校长则在柏林大学将教授治校的传统继续发扬光大,提出学术自由的理念,并确定了讲座教授的制度。  
  概括说来,“教授治校”的主要特征是以“教授会”、“评议会”等组织机构为权力主体,以保证所有教授在学校事务中的决策权,随着“教授治校”在世界各国的实践与变迁,对教授参与“所有”事务的决策逐渐演化为参与“与学术相关”的事务的决策。  
  3.  “教育民主化”与“教授治校”的和谐统一。从两者的涵义可以看出,“教授治校”原本即“教育民主化”的题中应有之意,是教育管理民主化的重要体现。由于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近年来我国高校管理体制呈现出科层化、行政化倾向,教授在学校事务的决策中日益边缘化。因此,去行政化并保障教授在学校事务中的决策权,实现教授治校,成为推进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宏观政策及教育理念在具体领域的操作化。换句话说,教授治校是民主化建设在高等教育领域中的重要体现。  
  另一方面,“教育民主化”是“教授治校”得以推广和实施的重要保障。如果说“教授治校”是制度,“教育民主化”则是可以影响制度存废的物质基础,如果说“教育民主化”是民主思想在教育领域的体现,“教授治校”则是实现这种社会理想的具体实践。因此,从操作层面来看,没有“教育民主化”的社会氛围,则不会有“教授治校”的落到实处,“教育民主化”是“教授治校”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二、  教育民主化视野中“教授治校”的内涵及外延  
  (一)  教授治校是“体”,而非“用”  
  近些年,教授治校的呼声之所以越来越高,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办学管得过多,干扰了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甚至违背了高等教育教学活动的规律,让高校和教师不堪重负。另一方面,从高校内部看,官本位的思想依然根深蒂固,在某些教师眼里,大学的前途及师生的命运掌控在各个“长”与“主任”的手里,教师对学校事务鲜有参与乃至发表意见的机会。甚至在很多高校,行政权力在学术权力之上,以至于有行政操控学术的险情。内外双重压力使得教师有相对剥夺感和边缘化的体验,于是越来越多的教育工作者尤其是一线的教师有了强烈的怀旧情绪,希望能将学校事务的决定权交到教师手中,真正实行教授治校的管理体制。  
  其实,教授治校并不是可以保证人人都能参与决策的灵丹妙药,它更重要的角色是——管理理念。在教育民主化视野中它已升华成为高居于具体的大学制度之上的价值观层次的精神性内容,成为大学活动的一种价值取向。既然教授治校成为一种教育管理理念、一种教育活动的价值取向,就意味着它并不是具体的操作技术。操作技术是实现管理理念的具体实施方法,是途径,是载体,管理理念则是贯穿整个活动过程的指导原则。教授治校并不意味着学校事务事无巨细,都要由教授事必躬亲。大学教授掌握着高深的专门学问,理解大学精神与高等教育的宗旨,熟悉教学、科研活动的规律与标准,他们有义务也有能力来参与教书育人、学术发展等教学科研活动的管理。但是,随着高等教育向大众化目标的不断推进,高校办学规模越来越大,大学内部、外部都有海量的事务性工作,教授全面参与只会使他们陷入追求学术与处理事务性工作的两难境地。因此,教授治校仅仅是民主参与的“体”,而非具体实施的“用”。  
  (二)  教授治校,亦是教师治校或共同治校  
  教授治校的英语表述为“faculty  governmance”,可见教授治校的主体“faculty”原本就是一集合名词,指代群体而非个体。从根源上来看,教授治校的主体应该是教授群体,这是无可非议的。它不仅突出了教授在大学管理中的自主地位,也彰显了高等教育管理的民主化进程,是教育管理思想发展过程的一个重大进步。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事实往往会走向另一个极端。不管在欧洲还是在我国,教授治校排斥职称在正教授之下的教师,只有正教授才是“教授团”名正言顺的成员,正教授之下的其他教师鲜有参与决策的机会。即便是教授治校的主体仅仅指的是正教授,在很多大学的实行情况仍然是牵强附会的。随着教授治校呼声的高涨,大学里负责教学和学术决策的领导以及其他职能部门的领导纷纷有了教授或副教授的职称,从而陷入了教授治校的另一个误区。  
  负责教学和学术决策的领导以及其他职能部门的领导有了教授和副教授的职称,并不是实现了教授治校;由政府任命教授、科学家担任大学校长,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亦很难说是真正的教授治校。教授会、评议会、校务会等教授团的设立也不再是教授治校的突出标志。新时期,衡量是否真正实现了教授治校的标准,应该看治校主体的构成。大学的主体不仅仅是正教授,更有正教授之下的其他教师、大学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学生等。  
  随着二战以后民主思想的深入人心,高校内其他人员要求参与治校的诉求与日俱增。不管是学术事务,还是行政事务,普通教师和管理人员都有参与权和知情权,甚至在有些国家,社会人士也可以参与大学管理。只有正教授才有对学校事务的参政、议政权力,显然是与民主教育管理思潮相违的。因此,教育民主化进程中的教授治校,亦可称为教师治校或共同治校。治校的主体应该是包括普通教师和大学行政管理人员在内的懂学术、懂教育的广义教师群体,而非狭义的教授群体,更不能是某些教授个体。  
  (三)  治校的理想是学术自治,行政其中  
  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是高校权力结构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两者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高校的发展速度和发展方向,也直接影响着高校的办学质量。顾名思义,学术权力是指拥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学者在其学科领域内影响他人或组织行为的一种权力形式,对专门知识和真理的占有是其权力的主要来源,它能够保证教学、科研工作衡量标准的相对科学性。行政权力,则是科层制赋予管理人员对大学事务及其他大学内部成员的一种支配力,是贯彻国家各项教育方针的重要媒介,也是使大学行政事务规范化、有序化的重要工具。  
 很显然,二者的权力范围与实施主体并不是互相矛盾的,他们只是矛盾的两个方面,是对立统一的,理应和谐共处,互为补充。然而一直以来的事实却是,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似乎从来不能和谐共处。潘懋元先生曾经提出,现代大学管理体制最大的弊端是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失衡。尤其是上世纪50年代高等教育改革之后,行政权力在高校权力结构中独占鳌头,却没有为学术权力预留一席之地。一时间,行政命令对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及科学研究工作的粗暴介入,扰乱了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极大地影响了大学教师的积极性,也损害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我们应该认识到,教育民主化进程中的“教授治校”是有特定意义的。它是在内化教授治校这一理念的基础上,由教师们来参与决策某些特定范围内的重要事务。“大学在发达的初期,其目的不外乎传播已有的知识,培植后起之人才,后来学校进步,始有机会从事探讨,直到近代,它才仿佛变做了科学研究的故乡。”生产知识、培育学生、发展学术,自大学产生以来一直是高等学校的主流业务,学术自治和学术自由不仅是学术繁荣的关键,也是大学发展的内在逻辑。因此,在与此相关的一些重大事务的决策上,应该发挥专职教师的积极性,做到行政权力尊重学术权力,实现学术自治。  
  另一方面,很容易被人忽略的一个事实是,现代大学离中世纪的象牙塔已经越来越远,大学与社会的关系越来越紧密,也就意味着大学的行政事务越来越繁重。为了顺应新的社会形势,提高高校工作效率,高校的行政管理工作需要专门的人才,以实现管理的专业化。在某些事务性、辅助性工作的范围内,学术权力应该尊重行政权力。总的来说,在教育民主化进程中,教授治校的理想应该是实现学术自治,行政其中,直至二者浑然一体。  
  三、  教育民主化背景下“教授治校”的实现因素  
  1.  从政府层面来说,学术权力法制化是实现教授治校的制度保证。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顺应潮流,很多高校及二级院系都依法设立了教授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学术权力组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委员会只是“顾问”性质的摆设,最终成为行政权力决策合法化的一个道具。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学术权力在与行政权力的博弈过程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加强与巩固,但由于固有的科层制管理模式,学术权力的边缘化状况并未得到根本改善。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高等教育法》虽然规定了高校的学术权力,但仍是将行政权力置于其上,规定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由党委基层组织“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因此,可以看出,治校的权力并不在校长手中,更不在教授、普通教师手中,治理大学的权力集中在党委基层组织手中,从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由“行政”来领导“学术”的独特高等教育权力结构体系。只要这种权力结构不改变,学术权力依附于行政权力的现状就不会有根本性的改观。其实,确立学术权力的地位、实现教授治校与坚持党的领导并不是矛盾的。党是先锋队,高校基层组织更是要积极发挥先锋队作用,由教授和一切会治学、懂育人的教师共同发挥先锋队的示范作用,将党的各项教育方针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岂非两全之策?因此,教授治校的实现亟须使学术权力的地位得到法律的保证。  
  2.  从学校层面来说,要致力于构建以院系级决策为主体的权力体系,做到权力下移,停止行政对学术的干预。有研究指出,美国之所以能够拥有世界顶级、最具活力的大学,原因之一是“教授治校”,并且院系是实施治校权力的主体。美国大学每个院系都有凌驾于各种规章制度之上的类似于宪法的“基本法”,“基本法”规定了教授在院系里的决策权,院系的决策机构成员包括各个级别的教授,可以共同决定聘任、晋升、经费等重要事务,并且整个决策过程都由教授们独立操作,其他人无权干涉。这样的管理体制,有效树立并巩固了教授及学术权力的权威地位,抵制了行政及其他外力对大学事务的干扰。  
  近年来,我国高校管理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探索。如2010年11月,华中师范大学推出新举措:校领导退出学术委员会,行政权力退出学术权力的领地。2010年12月28日,山东大学召开2010年第十四次校长办公会,邀请了3位教授作为教师代表参加。对于推进高等教育管理民主化来说,这些都是难能可贵的探索。整个学校的管理决策体制转型后,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要将学术权力由校级逐步向院系级下移,院系级的教授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成员可由各院系全体教师共同选举产生,院系领导可由选举进入各委员会,但必须是代表个人发表意见,不得以行政身份干预委员会决策。因教师是连接学生和学校的重要媒介,尊重教师的选举权、重视每位教师的参与权,可以有效提高教师参与学校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践行“教授治校”的理念。  
  3.  从整个社会文化层面来看,应该逐步营造民主管理的文化氛围。西方高校“教授治校”之所以能够得到很好的贯彻,首要原因是民主观念的深入人心,自由和民主已经深深植根于国民观念中,在大学实行民主管理体制、尊重学术自由、追求学术自治是理所当然,而行政干预学术、企图专制独权注定是困难重重。而在我国的文化传统中,民主理念长期处于缺席状态。传统的儒家文化倡导中庸,注重群体而忽视个体,“木秀于林,风必摧之”成为中华民族传统的价值取向。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来建立政体,有民主更有了集中。因此,传统文化在一定程度上造就了国民性格的集体主义、隐忍的一面,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抹杀了个体的创造性与自我表现力。  
  在全社会营造民主参与的文化氛围,并不是要违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而是要将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理念和原则落到实处。只有将民主的理念深入人心,在民主的基础上做到“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中,才会最大限度地提高国民参与的积极性。具体到教育领域,“教授治校”的民主管理理念也才会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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