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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业监管 赵光明
发布时间:2013/6/30  阅读次数:762  字体大小: 【】 【】【
摘  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一直存在一定的争议,通过梳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政策环境及行业监管,有助于把握行业发展方向,理解监管要求。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国际监管趋势

  (一)基金筹集阶段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有时会为基金聘请第三方作为投资顾问,这部分费用可能由基金来承担。同时,投资顾问可能与基金管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与其有利益往来,而这一点未必会向潜在投资者披露。缓解方法有三点:一是在事前协商确定基金承担的咨询顾问费用范围,费用超过某一数额时,超出部分由管理机构承担;二是费用发生时需进行披露;三是承销费用由管理机构自行承担(直接承担或者以管理费抵消),也需向投资者披露。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通常希望基金规模越大越好,因为可以扩大市场份额,其也可以获取更丰厚的报酬。但是基金规模如果过大,投资者的收益率可能会降低。缓解方法有三点:一是管理机构及其成员以自有资金投入到基金中;二是管理机构为保护名誉以及和投资者的关系进行自我约束;三是投资者与管理机构约定基金规模上限,并约定如果规模超过上限,管理费提取比例将降低。

  (二)投资阶段

  复合策略基金可能会有多家基金投资到同一公司中,且各基金在资本结构中处于不同地位,被投资公司经营不善时会产生利益冲突。缓解方法有三点:一是事先通过合同确定基金的投资策略以及投资决策过程;二是对冲突部分实行信息隔离;三是发生利益冲突时通过投资者咨询委员会向投资者披露。

  当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旗下有2只以上相同或类似策略的基金投资额没有用尽时,会面临选择哪只基金进行投资的问题,通常会有在先基金优先的规定。缓解方法有四点:一是设立投资策略与已有基金重合的基金时,需通过投资者咨询委员会向两方投资者披露;二是披露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交易;三是如果管理机构有在先基金投资优先的惯例,须披露;四是事先约定同一管理机构旗下基金数量上限。

  (三)管理阶段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在与被投资公司发生关系时会产生各种费用,费用可能需要基金承担。缓解方法有三点:一是事前约定基金可以承担的费用范围,并明确费用结构以及应当用基金管理费抵消的费用;二是费用需经独立第三方核实;三是费用发生时要披露。

  有时基金管理机构会雇佣其关联方提供收费服务,但在公平竞争条件下,该服务机会可能不会由关联方获得。缓解方法有三点:一是事前约定哪些服务可以由关联方提供;二是费用交由第三方审核并披露;三是公开招投标。

  (四)退出阶段

  通常私募股权基金的期限为5-7年,但为了让基金管理机构有更多的时间退出投资,经投资者同意可以延长基金期限。但基金管理机构可能仅为收取更多的管理费而要求延期。缓解方法有两点:一是延期需要投资者咨询委员会同意;二是延期时若要缴纳管理费需要投资者在基金设立时就同意。

  有些基金以基金市值为基础计算管理费,管理机构可能有虚报基金价值的倾向。缓解方法有三点:一是事先约定基金的估价方法;二是约定管理机构报酬的计算方法,披露其报酬并交由第三方审核;三是外部审计。发达市场中的实践是投资阶段以基金总额为基数计算管理费,之后阶段以基金投资额为基数计算管理费。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政策环境

  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和定义经历了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上的演变,所以法律框架也出现了不同名称的演变,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层次,即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的法律法规、一行三会(指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的通知规定、地方政府法规,现归纳汇总见表1。


  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业监管

  (一)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

  以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并不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二)健全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

  关联投资应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运用应当依据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合理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股权投资企业对关联方的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对关联方的认定标准,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

  受托管理机构为外商独资或者中外合资应进行资产托管。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股权投资企业可以有限存续。

  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机构为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应由在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托管机构托管该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

  (三)明确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

  受托管理机构履责范围。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下列职责:制定和实施投资方案,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管理;积极参与制定所投资企业发展战略,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股权投资企业披露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等方面的信息。定期编制会计报表,经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后,向股权投资企业报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公平对待其所管理的不同企业的财产,不得利用股权投资企业财产为股权投资企业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对不同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设置不同的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受托管理机构退任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退任:受托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受托管理机构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利益的;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投资者要求受托管理机构退任的;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受托管理机构退任的其他情形。

  (四)建立股权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

  定期信息披露规定。股权投资企业除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还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所在地协助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地协助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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