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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法人治理对公司治理的借鉴与创新
发布时间:2013/6/27  阅读次数:618  字体大小: 【】 【】【
Governance一词源于拉丁文gubenare,有掌舵、导航的意思,中文译为治理。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市政学中,用于研究如何有效地解决城市和地方上的种种问题,长期以来它与统治(government)一词交叉使用,主要用于与国家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中。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一概念逐渐突破政治学范围,被广泛运用于经济社会领域,其内涵也随运用语境的不同而显得纷繁复杂。根据R.Rhodes的观点,治理主要有以下几种用法:⑴作为最小国家的治理,指国家削减公共开支,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效益;⑵作为公司的治理,指的是指导、控制、监督企业运行的组织机制;⑶作为新公共管理的治理,指将市场的激励机制和私人部门的管理手段引入政府的公共服务;⑷作为善治的治理,指强调效率、法治、责任的公共服务体系;⑸作为社会——控制体系的治理,指政府与民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互动;⑹作为组织网络的治理,指建立在信任和互利基础上的社会协调网络的制度安排。[1](p33)从以上列举可以看出,同为组织体,治理这一概念已经被广泛运用到公司内部的组织机制分析,而非营利法人运用治理来分析内部组织机制则相当陌生。

  国内外学术界关于公司治理的研究成果可谓汗牛充栋,而对非营利法人的治理研究则相对较少。鉴于公司治理研究的相对成熟,本文拟以公司治理为参照,研究非营利法人的治理问题,主要考察公司治理体系是否可以移植到非营利法人身上,在借鉴的基础上非营利法人治理是否还应进行制度创新。

  一

  公司制企业是企业形态演进过程中为解决筹资问题而逐渐发展起来的,由于公司具有法人身份,而且股东以出资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这样一来,企业便具有了比较畅通的融资渠道和来源,但同时,随着股东的增多,若每一股东都参与决策经营,其成本便会不断增加,客观上要求股东授权给专门的经营管理集团,这样便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形成以后,所有权归股东所有,而经营权则被专门的经营管理集团控制,这就是两权分离。两权分离是公司规模扩大后的一种发展方向,但这样也给企业所有人带来了一定风险,因为代理人有着不同于所有人的利益,而且他们通常掌握着一些不为所有人所掌握的私人信息,这就为代理人违背所有人利益和目标提供了可能性。要防止上述风险,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必须想办法以最小的代价,使得作为代理人的经营者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和目标工作,这就是公司治理的目的所在。概括起来讲,公司治理源于委托——代理关系中所产生的风险,目的在于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的权利与责任关系,由此保证股东利益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

  虽然后来公司治理的内涵出现了扩展,但治理问题最初产生就是为防止两权分离情况下代理人对委托人的利益背离而产生的,那么,在非营利法人内部,是否也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情况下的两权分离?是否也有讨论治理问题的必要?下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为了与公司制企业这种法人组织对应,我们在这里使用非营利法人这一概念而非范围更广的非营利组织,指的就是具备主体资格,能够独立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的组织体。

  非营利法人类型众多,而且不同类型的治理可能各具特点,为了后文不至于笼统而谈,我们先介绍非营利法人的分类。在大陆法系中,以法人的成立基础为标准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其中社团法人成立的基础是人,是人的组织体;而财团法人则是以一定目的的财产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其成立的基础是财产。[2](p144)我们可以借助这一分类将非营利法人进一步分为非营利社团法人和非营利财团法人,前者如各种协会、学会、社团等,后者如基金会、私立学校、医院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很显然,非营利社团法人和非营利财团法人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前者有社员存在,而后者并无社员,其成立的基础是财产,这一重大区别将明显地反映到二者内部的治理结构上。

  在非营利社团法人中,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与公司法人相当类似,当组织扩大到一定规模的时候,不可能所有的社员都参加组织的决策管理,因此将逐渐由一个专业的经营管理集团来管理组织的运作。此时,掌握经营权的专业管理集团由于具有自身的利益诉求和专业上的优势,有可能在经营过程中为了自身利益偏离组织目标,即偏离社员的共同目标,社员的利益遭到扭曲。比如某市的教师协会,成员众多,其组织管理由一些专业人士负责,但这些人很有可能在管理的过程中背离组织目标,伤害协会成员的利益,比如他们可能花过多的钱在职员薪酬、改善办公条件方面,而在为增进教师共同利益方面则无所作为,这就是典型的两权分离带来的风险。虽然我们不能完全照搬公司治理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概念,但很显然,作为组织成员,社员们拥有实现他们共同利益的权利,但组织的经营权不在他们自己手中,最终出现代理人违背委托人利益的局面,这与公司两权分离后的情形是一致的。所以,对于非营利社团法人,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风险仍然存在,为确保委托人利益,对代理人进行约束是必须的,在这种情况下,讨论非营利法人的治理问题合情合理。

  对于另一类非营利法人,非营利财团法人,情况则比较特殊。由于这类法人中不存在社员,组织是基于一笔独的财产而成立的,所以似乎组织中只有经营管理者而没有对这些经营管理者有权利要求的所有者。比如,某人捐赠一笔财产建一所学校,学校建好后交由一批专业人士进行管理运作,由于捐赠人捐出财产之后便失去了对这笔财产的所有权,这笔财产完全独立,从表面上看,似乎没有任何人对这笔财产拥有权利,对这笔财产的管理运作也似乎失去了更高的权力制约。

  但,用于建立非营利财团法人的财产本身是一笔有目的的财产,出资者以及后来的捐赠者虽然不再拥有所有权,但他们仍然拥有实现最初出资目的的权利,这就可以被视为对经营管理者的约束,约束经营管理者必须正确运作财产,以实现最初建立该非营利组织的目的。比如某人出资建一所学校,目的是为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提供基本的教育机会,但该学校的实际管理者最终却将学校变成了收费昂贵的贵族学校以此为自己谋取私利。由上述例子可以清楚地看出,在非营利财团法人中,代理人仍有可能背离组织设立的目标与宗旨,治理是必须的。

  由上述分析可知,无论是非营利社团法人还是非营利财团法人,虽然不能直接套用公司治理中的两权分离,但不可否认的是,社员作为社团法人的成员,他们拥有实现共同利益的权利,出资建立财团法人的出资人也有实现出资目的的权利要求,我们可以在较广的意义将他们视为委托人。进行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士则实际掌握着经营管理权,他们有不同于委托人的利益,有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违背委托人的利益和目标,为了防止这种现象发生,在非营利法人内部,仍有必要对代理人行为进行监督和平衡,使非营利法人的目标能顺利实现。简而言之,讨论非营利法人的治理是必要的。

  公司治理从狭义上讲是基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理论,目的是保证股东利益的实现;而从广义上讲则是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目的不仅是保证股东利益最大化,而且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保证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对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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